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松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臆勝協會法定代理人曾永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第2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聲請意旨,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其中之新臺幣14,400,000元部分為利息,而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可釋明與債務人間另有以書面約定遲付利息得滾入本金計算之證據,則依前開規定,該新臺幣14,400,000元之利息部分,自不得滾入原本再計算利息,依法亦不得就該利息部分請求支付遲延利息,是債權人關於就新臺幣14,400,000元之利息再計算利息之請求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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