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9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5日108年度補字第9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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