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曾淑江
曾秀紅 曾秀卿 曾淑慧 曾秀敏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合計為5/64。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08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820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萬1000元×土地面積205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5/64=225萬8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