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66號聲請人 陳英信
陳孟真 陳金河 陳文俊 黃秉璿 黃秉仲 陳律廷 陳又嘉 陳芊蓉 陳弈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陳文俊上列聲請人聲請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繼承人以書面將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向法院為之,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其應繼分之歸屬確定。嗣再具狀為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生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62年第1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及司法院76年8月14日(76)廳民三字第2718號函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饒秀琴 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及孫輩繼承人,於同年03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拋棄繼承聲請狀、本院於聲請狀上之日期戳章、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等雖於同年04月16日具狀撤回拋棄繼承之聲請,然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