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原告 周俊霖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告 林裕凱 被告 李建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184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1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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