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07號聲請人 陳隆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 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黃欽祺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8年3月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黃欽祺於108年3月08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黃欽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黃欽祺之繼承人 黃豐烈 、 黃美雲 、 黃美惠 均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乙情,亦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87號及107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