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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