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胡世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