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35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陸太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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