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原告 余亦梅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被告 陳中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9052號強制執行事件終結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073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
理由被告婚後財產數額及負債金額,需視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905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情形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073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結果而定,本院因認於上開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相關法條附錄: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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