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顏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奕誠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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