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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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郭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文光 等6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原告另請求違約金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