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顏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5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收入切結書等)。
二、應說明前提出之107年8月至同年10月之薪資單係由何人開立?
三、應說明於105、106年間,聲請人分別自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天億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四、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年11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應說明聲請人是否受長子 顏得恩 、次子 顏烽宇 扶養?每月扶養費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應陳報母親 唐水枝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提出唐水枝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費、健保費、醫療費等)?其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出唐水枝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5、10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年11月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所得及薪資證明、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應提出唐水枝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擔扶養費之部分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之證明、扶養義務人書立之切結書)。
九、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二、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十三、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記載,寶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則聲請人應查明其對該公司之債務係由何人承受。又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