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更(二)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5號上訴人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 律師
許兆慶 律師 謝昆峯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原名稱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丁若亭 訴訟代理人謝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