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彰 被告三合農產社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被告 黃孝昆
黃孝仲 洪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三合農產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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