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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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23號原告 丁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敬榜 訴訟代理人 黃裕斌
鄧湘全 律師 王唯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裕賦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裕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第一項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