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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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8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倫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倫犯頂替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深知頂替他人犯罪屬犯罪之行為,竟基於友誼情感而為本件頂替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對社會治安及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均有危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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