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14號原告 常承義
常順才 常順玉 常承功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被告 戰慶雲
王順鳳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春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簡維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