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張金鳳 原告與被告 陳志強 、 陳應蛤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具體指明全體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金門縣○○鎮○○段○○○○號土地共有人陳應蛤之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應蛤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應蛤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告陳志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