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消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銘福
陳慧雯 蕭輝龍 蕭哲志 朱佳慧 吳美嫭 陳韻如 吳鳳英 楊靜子 張文彥 楊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敬元
劉玉琴 鍾鳳玲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張軒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昌泰
林明燕 徐智慶 陳宏明 郭良宓江 韋德 林秀美 闕麗卿 連秀如 黃湘雯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廷弘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陳怡彤 律師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昌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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