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劉志賢 被告 吳其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6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丁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