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李坤霖
李育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欽 原告 李進丁
李松翰 許金川 王大貴 王金財 被告 李國賓
李國寶 王昱智王興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兩造共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面積四九○平方公尺)土地應依附圖所示及附表『分割後所有狀態(暫編地號)』欄所示方式分割」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面積四九三平方公尺)土地應依附圖現況分割方案所示及附表『分割後所有狀態(暫編地號)』欄所示方式分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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