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7號原告 楊彩鳳 被告 簡文堂 被告 簡碧雲 被告 林簡玉枝 被告 陳簡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簡文堂向其借款,被告簡碧雲、林簡玉枝、陳簡美樺為連帶保證人,因清償期屆至,迄未清償,故請求被告簡文堂等4人應償還借款等語,並提出借據1紙為憑。經查,被告簡文堂等4人住所地均係在嘉義縣,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