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展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展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展誌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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