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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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勇銓有限公司、 陳哲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