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華 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尚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