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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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馬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林家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