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42號聲請人建豐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昱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朱名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盛業建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104年2月11日│18,267元│0000000││││司 廖佳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