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27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佰壹拾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②捌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②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五四②四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②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