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5號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