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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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國賀 被告 林志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1號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被告林志杰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