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351號原告 謝宜臻
鍾承祐 被告 李筱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須調查原告鍾承祐於本件車禍受傷休息治療6星期時是否皆未領取薪資,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7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鍾承祐應於5日內提出億興理貨有限公司之105年11月、12月薪資明細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