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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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木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張木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後方,因見告訴人即永佳樂有線電視員工 連文健 前往該處執行有線電視線路拆線工作,被告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將告訴人攜帶之鋁製折疊梯推向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臉部擦傷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連文健告訴被告張木生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1年6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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