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乃其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六月三日更犯公共危險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並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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