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 蘇明仁 被上訴人 鄭志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
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100元【計算式:150100+640000=7901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