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0號債權人 呂碧芬 債務人圓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珮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頂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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