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覃吉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覃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吉龍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