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88號原告 周欣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 律師
楊哲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勃艮第酒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4,875元,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1,110÷3×2》=3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第一審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370元(計算式:1,000+370=1,3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彣原告請求附表:(新臺幣/元)編號請求項目金額1工資61,339元2特休未休工資20,450元3勞工退休金23,086元4勞保高薪低報之不當得利20,280元5勞保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15,465元6健保保高薪低報之不當得利26,109元7健保保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3,747元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部分總計104,875元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總計65,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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