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8號
111年度訴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杰
鄭宇浩
林杰
張慶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22號、第3723號、第3724號、第4092號、第11076號、第11698號、第11699號、第22216號、第32857號、第33642號、111年度偵字第6577號及第8309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862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林佑杰、鄭宇浩、林杰及張慶鴻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佑杰、鄭宇浩、林杰及張慶鴻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