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 蔡英孝 被告 王信淳
王信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91,580元,經本院於102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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