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黃炯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鈺婷 等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5萬元,應徵裁判費166,5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375萬元,應徵裁判費199,500元,全部應繳裁判費合計為36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