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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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建甫
蔡青花 被告 蔡佳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9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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