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5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欣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37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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