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緝字第886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6月9日某時起至96年10月5日晚間9時40分為警查獲時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1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惟受刑人前於93年間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判刑,並於96年3月12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非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確定(96年3月12日)前所犯,與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即無從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風化│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6月9日某時起至│93年9月20日││││96年10月5日晚間9時│凌晨1時34分許││││40分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120號│66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95年度易字第1641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1日│96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9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確定│97年4月1日│96年3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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