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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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甲000000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5,466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8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