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20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正杰選任辯護人林湘清律師上列被告孫正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189號),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李素禎已於110年3月15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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