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234號至第1253號111年度救字第1378號至第1397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聲請再審以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各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7條定有明文。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對於民事小額程序之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亦應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63條、第505條、第507條規定亦明。
二、經查:
(一)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伊係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
(二)再審聲請人前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7年度北小字第4315號判決命應給付再審相對人電信費5,826元及利息,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先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再微字第5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聲請人又對該駁回裁定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其後,每當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時,再審聲請人均對各項駁回裁定分別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其聲請之案件量亦呈等比級數成長。至今再審聲請人在本院所聲請之各種聲請再審事件及相關之訴訟救助遭駁回者分別各超過3,000件,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再審聲請人先前聲請再審,均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經本院於歷次駁回裁定內明白駁斥,今再審聲請人又再以相同手法提出本件聲請,足見濫行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均係基於干擾法院審判之不當目的,且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亦欠缺合理依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
編號原確定裁定案號聲請再審案號聲請訴訟救助案號1110年度聲再字第157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34號111年度救字第1378號2110年度聲再字第157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35號111年度救字第1379號3110年度聲再字第157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36號111年度救字第1380號4110年度聲再字第157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37號111年度救字第1381號5110年度聲再字第158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38號111年度救字第1382號6110年度聲再字第158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39號111年度救字第1383號7110年度聲再字第158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0號111年度救字第1384號8110年度聲再字第158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1號111年度救字第1385號9110年度聲再字第158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2號111年度救字第1386號10110年度聲再字第158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3號111年度救字第1387號11110年度聲再字第158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4號111年度救字第1388號12110年度聲再字第158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5號111年度救字第1389號13110年度聲再字第158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6號111年度救字第1390號14110年度聲再字第158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7號111年度救字第1391號15110年度聲再字第159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8號111年度救字第1392號16110年度聲再字第159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49號111年度救字第1393號17110年度聲再字第159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50號111年度救字第1394號18110年度聲再字第159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51號111年度救字第1395號19110年度聲再字第159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52號111年度救字第1396號20110年度聲再字第159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253號111年度救字第13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