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秋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秋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29日以法矯字第10001178791號函暨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