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美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美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美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以97年審訴字第1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以98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前開有期徒刑9月與定刑為1年8月部分,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98年6月25日送監執行,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法矯字第100011771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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