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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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81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符陽明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本票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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