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81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王裕應 、 符陽明 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本票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